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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和房主,这些“消费单”由谁买

南国今报 2020-06-19 13:48 大字

◎楼市咨询

今报实习记者吕晓芳

租户使用房屋,房主拥有房屋所有权。当租户居住其中,产生一些额外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最近一些市民遇到这类难题,律师支招解决。

【案例1】

这笔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市民陈女士:2016年7月在河东一带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与房主何先生有个约定,就是购房后还要返租两年给何先生一家住,因为他购买的新房还没有交房。双方同意约定后,何先生一家一直住到2018年7月才搬离,这期间何先生按时缴纳了水电煤气费,但是没有缴纳物业费。

2019年陈女士一家入住后,才发现返租给何先生的两年中,他们一直未交物业费,且至今没有在物业公司处办理更名。陈女士认为,何先生一家搬离后的物业费由陈来承担,在此之前应由何先生承担。陈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物业费这样分摊是否合理,有何处理依据?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文鳐地产律师团队律师唐小惠:首先,应明确物业费的缴纳主体。物业单位收取物业费的合同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物业单位和业主,因此物业费缴纳主体是业主。根据《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则承租人负有有缴纳义务。但若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物业单位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其次,回归到陈女士的问题,若陈女士在2016年7月已经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虽然在物业处还未更名,但未更名不影响陈女士的合法权利人身份,此时在法律上,房屋业主已经从何先生变更为了陈女士,因此陈女士负有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

后陈女士将房屋返租给何先生,如果有《房屋租赁合同》且约定何先生缴纳物业费,那么2016年7月~2018年7月期间,何先生应作为缴费主体缴纳物业费。如果何先生拒不缴纳,或者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应由陈女士来缴纳。请注意,物业费缴纳主体不等同于实际承担者。鉴于何先生这两年一直以承租的身份居住,应实际承担物业费的支出。只是物业单位基于合同相对性,只能向业主主张物业费,陈女士缴清物业费后有权向何先生追偿。

【案例2】

楼下经常“飘雨”楼上租户不处理

市民小刘:我住在柳北区某小区,最近楼上邻居家渗水到我家,导致我家墙皮脱落,墙壁抹灰层脱落,卫生间经常像下小雨一般。跟楼上住户沟通,楼上住户称自己是租户,没有办法处理。我们小区是老旧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目前朋友建议我找社区协调处理。

请问这种情况,是租户处理还是房东处理?给我们家造成的损失,如何修复和赔偿?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文鳐地产律师团队律师唐小惠: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决此问题,小刘可采取以下策略:

1.先找楼上房东出面维修漏水问题;2.如果房东认为渗水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找第三方介入(最好是专业维修人员),和房东一起查实、明确小刘家屋内墙体灰层脱落、卫生间滴水的原因;最好全程进行录像;3.明确损害因果关系后,若房东仍不维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就渗水点进行维修,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要求房东承担墙体修复的费用。4.如果起诉前,小刘若已经自费对屋内的墙体进行修复,付款时记得备注转账用途,如“维修XX号墙体费”,并保存费用支出的依据和票据。起诉时可作为损失赔偿费用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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