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结婚”女子 相关机构就不能多点温度?
女子丢身份证后“被结婚”一事迎来新进展。日前,澎湃新闻独家报道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又“被离婚”后,涉事的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当事人苏女士,称将办理撤销手续。
苏女士此前曾两度起诉唐县民政局,以撤销前述“被结婚”“被离婚”记录,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该事件陷入僵局。
媒体报道后,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当事人表示可以撤销此前的“被结婚”“被离婚”记录,这一态度的转变,值得肯定。但是,此事历经一波数折,其发酵过程及相关机构的应对方式,不得不让人深思。
从常识来看,此事的解决本该遵循“受害者及时反馈——经办机构按程序撤销”这样的正常逻辑。然而,最初广西方面的民政局要求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提供档案相片比对,被直接拒绝;受害者申请撤销“被结婚”、“被离婚”记录,也被回应“无法直接撤销”。最终只能被迫走上诉讼之路。
要知道,个人只因曾丢失过身份证,就遭遇了“被离婚”,这本该获得行政机构的起码同情。如果说“被结婚”得逞,最初可能只是登记机构无意识的疏忽,那么,在收到撤销请求时,却依然以程序之由回绝,这多少有些死抠条文、为难当事人的意味了。
当地法院的裁决同样不无疑问。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诉讼期限,但这个期限是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而受害者苏女士在知晓“被结婚”后,就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当地法院简单按照登记错误实际发生时间超过五年予以驳回,也不无“强人所难”之嫌。毕竟,对个人而言,想要知晓自己的婚姻状况,只能到登记机构查询,这并不容易,法院的裁决不能不考虑到现实情况。
因此,虽然目前涉事登记机构已经承诺撤销被离婚记录,但事件引发的思考还没有结束。公共服务和司法要“以人为本”,绝不应该只是说说而已。公民权益受损,涉事机构理应站在弱势群体的角度上,妥善处理问题,动辄拿一些僵化的规定和程序来回应,逼迫公民“走弯路”维权,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是“拒人于千里之外”,变成了变相的“为难”。这样的做法,缺少的就是体贴百姓的温度。
媒体关注后,涉事登记机构答应将办理撤销手续,此事终于走上了正常的解决轨道。但这一天本应该早就到来。而“被结婚”、“被离婚”的离奇操作,到底是如何发生的,经办登记机构承担怎样的责任,到底是无意识的疏忽,还是有其他内情,公众还想知道更多;同时,公安机关也该顺藤摸瓜,找到“被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将此事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
总之,“被结婚”的奇葩现象不该再出现。而未来,相关机构对待办事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态度里,更应该多一点温度,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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