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下放用地审批权限 5类审批事项授权或委托设区市政府审批
本报南宁讯(记者/唐广生通讯员/黄尚宁)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5类审批事项授权或委托设区市政府审批,以此推动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延伸,为广西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要素保障。
《通知》明确,国务院授权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南宁、柳州、桂林3个中心城市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南宁、柳州、桂林3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政府审批。
《通知》规定,授权设区市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包括两类: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项,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政府审批。委托设区市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包括三类: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城市(不含3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城市(不含3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政府审批。
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要依法依规严格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加强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设区市政府因行使委托审批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责任;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向自治区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承担具体赔偿责任;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治区政府将收回授权或委托审批权限。
据悉,《通知》出台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随即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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