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8地已发布“子女护理假”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江苏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陕西西安等在内的18地出台了“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子女护理假”最长的每年能休20天,如黑龙江、河南和内蒙古的独生子女。湖北、黑龙江、四川、宁夏、广州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休“护理假”待遇。此外,深圳、南京、辽宁、山东、北京等地也在探索建立“子女护理假”制度。
>>>河南省
是最先提出“独生子女护理假”的省份。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后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对假期时长的规定改为“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
>>>福建省
是最早施行这一政策的省份之一。自2017年3月1日起,父母年满60周岁的福建省独生子女,每年可享有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同时,福建省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将面临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
>>>西安市
2020年5月1日起,“西安版”子女护理假正式诞生。西安60岁以上老人住院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非独子女10天护理假,同时,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杭州市
2020年10月1日起,《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将实施。其中,杭州市将探索建立子女护理照料假制度,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目前暂不作硬性规定,也没有规定“护理假”限定为独生子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其中,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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