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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 市交警部门开展国省道和农村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检查随访

贵港日报 2020-05-30 10:37 大字

本报记者李园园

“韦某某,你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现对你给予罚款150元的处罚,可有异议?”5月20日下午,在覃塘区209国道和358国道交汇路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现场对驾驶员韦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出罚单。

今年以来,为减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市交警部门围绕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容易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检查执法,重点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支队机关定期派出警力到各大队支援,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

5月20日下午,记者跟随民警一起到现场执勤。

“安装防护装置,可以防止追尾时小汽车冲进货车底下。”罚单开出后,民警现场对韦某某进行宣传教育。“好的,回去后我马上把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装好。”韦某某诚恳说道。

209国道和358国道交汇路口交通繁忙,车流量大,民警重点对载货车、挂车进行检查,对路面上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不放过。正在民警对韦某某进行处罚时,另一头两个民警将一辆运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推到现场办公的车辆旁边。原来,该电动三轮车的车身尺寸、功率等方面都达到了机动三轮车的标准,民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没有驾驶证。“驾驶这样的电动三轮车需要D证。”民警向驾驶员覃某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暂扣车辆的处罚。

记者在现场看到,民警对每一辆车都认真核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信息,仔细检查存在的问题,同时向驾驶员宣传相关交通安全知识。15时50分,驾驶员韦女士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号牌,被处以100元罚款。“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大中型运营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民警解释道。

16时许,驾驶员宋女士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帽,被民警现场拦下,进行宣传教育一番后,对其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16时22分,民警拦停一辆货车,仔细检查驾驶证、行驶证后,民警又登上车头检查,发现该车未粘贴保险标志。民警通过联网核查,该车确认已购买有保险,但因为未粘贴保险标志,被处以罚款处罚。

民警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中,“小细节”关系“大安全”,无论是驾驶员、乘车人还是非机动车、行人,都应该防微杜渐,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出行、平安出行。

知识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反光放大牌号,喷涂的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营运载客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除出租汽车外的其他营运载客汽车还应当喷涂核载人数;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机动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和图案,不得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十七条

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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