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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冒充律师诈骗被判刑十年罚金五万

来宾日报 2020-05-27 08:19 大字

晚刊讯(记者 杨宇婷 通讯员 覃凡 韦玉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一女子覃某冒充律师诈骗他人5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覃某于2018年7月在饭局上经人介绍,结识广西某劳务公司董事长金某,覃某向金某介绍自己是一名律师,并通过其他方式使得金某确信其是一名正式执业律师。随后,覃某先后从金某公司和其他熟人处收取律师代理费共计52万元。

今年3月9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律师身份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也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量刑。最终,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覃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覃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重新量刑。5月26日,记者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二审法院已于5月25日宣判,驳回覃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覃某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因覃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也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量刑可酌情从轻处罚。而一审判决对其判处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已是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另外,关于上诉人覃某提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事实是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覃某虚构、假冒律师身份,从事的都是有偿法律服务,为非法获取律师代理费还曾出资让别的法律工作者代为出庭诉讼并篡改裁决文书等,犯罪事实清楚。

而覃某提出的家庭生活困难原因并非法定认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裁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覃某提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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