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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85万施工费 惹来合同纠纷 调解过程中屡次遇到瓶颈,法官见招拆招促成双方和解,案件得以撤诉解决

玉林晚报 2020-05-27 06: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牟健敏 陈洁)“被告已经结清工程款,法院可以制作撤诉裁定书了。”近日,原告广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后打电话与法官进行沟通,对案件进行撤诉申请。玉州区法院主办法官经过一个多月时间的努力,多次通过电话“云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欠下巨额施工费,开发商与施工方惹合同纠纷

被告玉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原告对由该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的小区二期2-5座及幼儿园消防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该工程现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房地产公司尚拖欠854010.81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一直向被告追索均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法官了解到被告表示无意拖欠原告工程款,之所以未支付原告工程款,是因为双方此前沟通不畅,产生了误会。同时被告也希望法院给点时间其与原告进行沟通,待结算后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再由原告撤回起诉。

了解被告的意愿后,法官电话联系原告,向其转达了被告的意向,同时建议原告与被告认真沟通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经法官的劝说后,原告接受了法官的建议。

屡遇调解困境,法官逐一释法并劝和

原告、被告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但因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万元,被告不同意承担该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看到这种情况,主办法官再次主动联系原告,向其释明,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的负担,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律师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终,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要求。

双方进行结算之后,由于被告担忧支付完毕工程款后原告不愿意撤诉,所以要求原告先撤诉再支付工程款;原告则坚持在收到被告工程款后,才同意撤诉。原告、被告之间再次僵持不下,纠纷难以解决。

为此,主办法官提出了一个建议:原告可先将撤诉申请书递交给法院,在收到被告的工程款后再通知法院作出撤诉的裁定书,如果没有收到工程款,撤诉申请书作废,案件如期开庭。

原告、被告对法官提出的解决方案较为满意,并表示同意。主办法官收到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书后,即通知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也基于对法院的信任立即付清了工程款,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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