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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了诚信之锁网购更加有法可依

南国早报 2020-05-26 14:02 大字

关注民法典草案③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雷倩倩

合同编

只要买家下单就算合同成立

【现状】

据2018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整理的网购纠纷案例,小王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一件瓷器,他付款后,该网络交易平台客服致电小王称:“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把瓷器价格登错,将不予发货,请见谅”。双方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损失。庭审中,网络交易平台辩称,网站与用户在《注册协议》中约定,只有平台将瓷器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合同才成立。此前,网站信息只是发出买卖意向,买家下单付款是对网站发出的要约,网站与小王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违约问题。

【专家观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购等电子交易方式日益增多,确定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效力成为了法治保障交易的重要依据。与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但是,纸质合同从约定双方签字开始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从什么时候开始确定?对这个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广西警察学院教授廖原认为,民法典草案中有了答案,确定了电子交易方式合同成立的要件。“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管是在网络购物平台,还是在微信朋友圈买东西,只要挑选自己满意的东西并下单,不管有没有付款,就算合同成立了,形成一定法律效力。”廖原认为,如民法典草案规定,有了合同成立的法律标准,就可以判断电子合同是否已经订立完成,也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网络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就有了法律处理依据,这也是从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电子交易、减少合同的交易成本角度考虑对合同法的完善。

代表微观点

桂林市长秦春成代表:

建议草案合同编增加旅游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内容。在桂林,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因旅游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旅行社通过格式合同随意免责、低价合同安排购物等方式获得额外的利益,由游客高价购买低价值的产品与服务的现象屡禁不止,游客与旅行社发生低价团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目前,关于旅游合同的立法,一些国家,比如德国涉及旅游合同的内容,在承揽合同的部分做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建议草案借鉴这些经验,在合同编中增加旅游合同作为典型的合同,以调整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性的民事纠纷。

婚姻家庭编

一方隐瞒重疾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现状】

结婚后,发现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隐瞒,这种类似电视剧的情节现实中也真实存在。在不少网友看来,配偶是否如实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是影响婚姻稳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

另外,现实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有人打着“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虐待未成年人。

【专家观点】

廖原认为,与婚姻家庭制度相关的收养制度,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编撰中统一合入了婚姻家庭编进行规范。在结婚制度中,体现了更加尊重男女双方意愿的立法方向,取消了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况,强化了诚实信用在婚姻中的体现,要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同时,民法典草案也对撤销权做了时效限定,如“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廖原说:“这里所说的应当知道,就是即便当事人否认自己知道,在通常情况下,大家都能推断出当事人已经知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中共广西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梁太波表示,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两类,即因胁迫结婚的以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结婚的情形。此次草案提出“婚前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新增的一款条文。该条文并没有定义为“欺诈婚姻”,只是将“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形规定为可撤销婚姻,这是平衡各方意见的产物。这样规定,既有法理上的理论依据,也有实践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弥补了之前婚姻法立法的空白,同时,婚姻毕竟属人生重大事项,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以诚相待,故草案中该规定也是贯彻了诚信原则在民事生活中要求的具体范例。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草案确立了收养要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处理,即收养应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抚养、成长。廖原认为,这意味着在收养法律纠纷中确立了一条基准,不利于被收养人权益保护的收养关系,法律将不予认可。

代表微观点

桂林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韦红梅代表:民法典草案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子女与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比较亲密。建议基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考虑,增加直系血亲的隔代探望权。

继承编

有了遗产“管家”少了遗产纠纷

【现状】

亲人去世后,遗产如何继承,常常引发纠纷。柳州市民黄先生与妻子于1982年离婚,夫妻二人的女儿小梁和母亲共同生活。之后,黄先生再婚,并与第二任妻子宋女士生育了女儿小黄。

三十年后,黄先生去世。小梁将宋女士和小黄告上法院。原来,小梁认为,宋女士和小黄在售卖父亲房屋获39万元后,恶意规避,未如实告知公证处真实情况,排除了自己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作为父亲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小梁要求继承父亲该套房屋卖价一半的1/3,即6.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梁与宋女士、小黄均为黄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最终判决小梁获6万元遗产。

【专家观点】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俊霖认为,遗产分割之前,遗产的权属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在这段时间里,由于遗产的归属尚未明确,很容易造成遗产因无人管理和保护而被占有遗产的人私分、转移或隐匿遗产中的贵重物品,以及遗产的部分或全部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而损害、被盗或灭失等,从而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即“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上述规定排除了遗嘱指定以外的其他产生方式;规定了遗产保管人,即“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并未规定其与遗产分配之间的关系。

黄俊霖认为,现行的法律并未从操作层面明确“执行”和“保管”的模式,也并未在两者之间构建一个有效的联系及明显的区分。在当前纷繁多样的财产利益及复杂的家族关系中,要尊重遗产所有者自由处分财产的意愿,保持遗产的安全和完整、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离不开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管理主体。遗产管理人的中立地位决定了遗产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可以大大减少遗产继承中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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