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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实施后农村征地如何补偿?

贵港日报 2020-04-20 10:35 大字

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在此之前,广西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此次调整后,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水平为44269元/亩,平均上调3.15%。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倍~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各市、县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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