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地上附着物通知
唐铭鸿先生:
您与我公司于2010年6月7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于2011年7月16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前述合同已于2018年9月30日期满结束。我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函告您合同终止,要求您及时清场交还土地。但您至今未将土地交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对土地的使用。为防止损失扩大,现我公司再次通知您,上述合同已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我公司决定收回该土地,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迁移存放于地上属于您个人的附着物及相关财产。如15日后您仍未迁移属于您个人的附着物及相关财产的,我公司视为您放弃前述财产,我公司将自行接管并处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在您承租土地八年期间,您仅交纳少量租金,绝大部分租金并未交纳,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付清全部租金及违约金。如您不能在前述期限内付清租金及违约金,我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追索的权利。
特此通知,敬请慎重对待!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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