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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

广西日报 2020-03-28 07:12 大字

■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的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

本报南宁讯(记者/唐广生)3月27日,《广西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新《办法》规定,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

新《办法》规定,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的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鼓励产业园区升级、扩区,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须在全区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

新《办法》主要体现了四大创新:一是提出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区域评估,避免了单个建设项目的重复评估;二是在各产业园区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建立“标准地”供后履约监管体系;三是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四是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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