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食用者最高或罚2万元,组织者最高或罚5万元
民警在南宁一市场检查有无野生动物销售。南宁市森林公安供图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关于滥食野生动物的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起广泛关注。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细化了有关禁食规定:违规食用野生动物最高拟罚2万元;违规使用禁食野生动物生产经营的,最高拟处20倍罚款。
1未经许可禁止猎捕
草案将野生动物定义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或者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并明确保护范围包括4类: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
草案要求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收容救治,非经依法许可,禁止猎捕、狩猎、捕捉以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并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等监督检查职权,使野生动物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2人工饲养的也不能吃
草案规定,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有些地方,“野味产业”已形成规模。因此,草案明确有关经营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比如,不得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食用为目的,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因科研实验、药用、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检验检疫。
3最高或处20倍罚款
对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草案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比如,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除了没收违法工具和经营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4随意放生有可能违法
草案还建立了科学放生野生动物的机制。其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环境时,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无法辨别适合放生物种或者无法确定适宜野外放生地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指导野外放生活动。
草案还明确,禁止放生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境外、区外的野生动物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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