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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1号)

南国早报 2020-03-14 14:06 大字

广西交通协会: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桂社管处罚字〔2019〕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618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5、2016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同意广西交通协会成立登记的有关批复、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社会组织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5年度和2016年度参检社会组织检查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2015年度年检和2016年度年检签领本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交回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今后不得再以广西交通协会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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