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江河湖库“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确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根据上级部署要求,钦州市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江河湖库“清四乱”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部署实施。现将自治区江河湖库“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明确如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一、问题认定标准
(一)“乱占”问题
1.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库区水域的。
2未经批准同意,推自围垦,填堵河道的。
3.设置拦江河湖库渔具的。
4.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5.未经批准同意,在江河湖库中进行水产养殖的。
6.未经批准同意,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修筑围堰等工程设施的。
(二)“乱采”问题
1.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江河湖库内采砂的;采砂许可证期限届满后不停止采砂的;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不停止采砂的;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范围采砂的;采砂许可证被收缴或吊销后继续进行采砂的。
2.未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方式采砂的;采砂机具型号、采砂船船号(机具号)、采砂深度、开采范围、采砂机具的数量、功率等不符合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处理采砂弃渣的;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和防护措施等要求堆放砂石的。
3.以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整治航道、村民自建房等工程性名义实施非法采砂的。
4.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采砂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废弃采砂船只(机具)丢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砂许可证的:损坏或拆除采砂监控设备的。
5.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设置堆砂场的;未按批准的砂场设置方案建设管理砂场的。
6.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运输非法开采的河砂的;在江上的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河砂的。
7.未经批准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取土、取石的。
(三)“乱堆”问题
1.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
2.在江河潮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贮存污染水体的物体的。
3.在堤防和护堤地,晒粮、存放物料的。
4.未经批准同意,在河道滩地、湖库水面消落区存放物料的。
(四)“乱建“问题
1.江河湖库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乱占滥用的。
2.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3.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4.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水项目的。
5.在堤防和护提地,建房、开渠、打井、挖塘,葬坟的。
6.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搭建构筑物的。
(五)其它问题
1.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大坝坝前、坝后存在大量垃圾或其它漂浮物长期堆积的。
2.未经批准同意,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取水口、排水(污)口的。
3.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其它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
二、清理整治标准
1.清理整治“乱占”
对于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库区水域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或规划设计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库、退田还湖治,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填堵河道的,要求限期拆除,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貌,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3.对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造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江河湖库渔具、水产养殖,修筑围堰、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违法占用水域、滩地,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的,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落实江河湖库采砂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釆砂管理条例》规定,编制、修编河湖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可釆区实行现场监管和砂石运输监管,严禁超范围、超深度、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及采用违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
3.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特别夜间巡查,做到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
4.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采运砂船只(机具)的监管,杜绝运输来源不明的河砂,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实现江河湖库采砂监管的无缝覆盖。
5.严格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砂许可证的,依法收缴或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机具型号、采砂船船号(机具号)、作业方式、采砂深度,开采范围,来砂机具的数量、功率等不符合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弃渣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处理采砂弃渣的,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堆放河砂的,依法查处;对弃料堆体或采砂坑槽及时平整,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6.严格监管采砂人员,采运砂船只(机具)和堆砂场。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对于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的人员,依法依规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集中整治“三无”船只及废弃船只(机具),对非法采运砂船只(机具)依法查处;对非法建设管理的砂场、废弃船只(机具),按照河道釆砂规划及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恢复河道原貌。
7.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取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恢复河道原状
(三)清理整治“乱堆”
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
2.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江河湖库自然状态。
3.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湖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处理。
4.对违法在堤防和护堤地晒粮、存放物料、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的,限时完成清理。
5.严禁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固体废物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由当地政府重新规划设置固定堆放点和中转站。
(四)清理整治“乱建”
1.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特别是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项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进行清理整治。
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论证报告,按审批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行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水利规划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要求、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
3.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并、挖塘、葬坟的,限时完成整治,恢复原状。
4.位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破坏、侵占、毁损水利工程的,对水利工程结构安全和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进行清理整治。
(五)清理整治其它问题
1.对水库、水电站、水闸等坝前存在大量漂浮物要进行限期清理。
2.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非法设施的取水口、排水(污)口及排放污染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水直排问题,要求进行限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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