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多元 投资公司4名主要组织者出庭受审
通讯员 吴漩漩
晚报讯 11月13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歌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5亿多元,投资者多达上千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歌先后以广西柳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行公司”)、广西柳州助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盈公司”)两家公司的名义,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聘请业务员派发宣传单,组织开展俱乐部活动、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1.0%至1.5%的月息为承诺,以债权转让、合伙基金的模式共吸收社会不特定915人的资金人民币514975000元,并将所吸收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企业资金拆借、个人借款、还本付息及经营费用等。被告人杨某光、廖某鑫予以协助管理。
此外,在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歌在桂林登记成立广西桂林德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慧公司”)。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谭某强在李某歌的指派下到德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德慧公司日常全面管理工作。
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歌以德慧公司的名义,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聘请业务员派发宣传单,组织开展俱乐部活动、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1.0%至1.5%的月息为承诺,以债权转让、合伙基金的模式共吸收社会不特定240人的存款,其中共有人民币3488万元未归还。上述资金均由投资人汇入李某歌或助盈公司副总经理杨某光等人名下的账户,后由李某歌支配,所吸收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企业资金拆借、个人借款、还本付息及经营费用等。被告人谭某强担任德慧公司副总经理后共吸收资金3473万元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歌、杨某光、廖某鑫、谭某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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