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玩团”变“购物团”,旅行社退九千八
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典型案例(三)
【编者按】
10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其中公布了部分省市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旅游的购票、合同、购物、用餐等方面的问题,记者整理了其中的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1】2019年4月24日,消费者梁某等14人向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投诉,称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该旅行社退还相应费用。
投诉人称,当时某旅行社承诺组成“纯玩团”赴广西旅游,总计四晚五天,价格为每人1950元。组团出行后,该旅行社擅自将“纯玩团”变为“购物团”。在四晚五天的行程中,有两天纯为购物,连入选人民币票面并有“甲天下”美誉的标志性景点,旅行团都未安排。整个行程因为团队购物少,当地地接导游态度极差,参团者整个行程很不愉快,要求旅行社按“购物团”价格收费,退还人均800元旅游费,总计11200元。经与旅行社多次交涉无果,遂向消保委投诉,请求帮助调解纠纷。
受理梁某等人的投诉后,新昌县消保委向某旅行社进行了调查和核实。起初,旅行社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搪塞,认为己方没有过错,是对方落地接团的旅行社没有做好工作,费用也已经转给地接团旅行社,旅行社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诉求。
但是,消保委在调查时发现,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旅行社,事先未与消费者达成并签订承接旅游业务的合同,以致整个行程中的景点、食宿、行程等相关安排,都没有书面合同约定,违反了《旅游法》相关规定。至于对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是两个旅行社之间的经济纠纷,应根据事先约定处理,而不应把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基于这样的事实,消保委指出,造成这次旅游纠纷的主要原因和责任都在旅行社,消费者要求改按“购物团”标准收费,退还人均800元费用的要求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退还消费者人均700元费用,总计9800元,纠纷得到解决。
【案例2】消费者林女士一行15人(含小孩)于2019年6月30日与江苏省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8月6日至11日组团按照丽江、玉龙雪山、泸沽湖、大理的线路进行旅行。为保证质量,消费者一行15人选择了成人4680元/人,儿童3650元/人团费的旅游服务,但在旅游途中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所述完全不符。包括第一天行程未安排导游服务,车辆超载,餐饮标准与合同不符,擅自拼团,诱惑消费者购买高于市场价的商品等行为。消费者无奈向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一半以上的费用。
江苏省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旅行社调查情况,旅行社表示,只能退还消费者每人300元的费用。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多次沟通调解,旅行社表示,给予9大6小共15位消费者每人400元费用补偿,共6000元,并免除旅途中消费者一行人未缴纳的6张玉龙雪山儿童门票,共96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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