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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 公立医院采购药品需通过服务平台结算

南国今报 2019-11-08 15:51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出台《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药品集团采购需通过服务平台结算,以规范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办法》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与监督指导全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药品配送企业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确认所采购药品并支付货款。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之间的药品货款结算,需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双方需在服务平台登记银行账户信息,用于接收结算周转金和支付药品货款、收取药品货款。服务平台根据各参与方登记的账户信息,进行药品货款代收代付。

据悉,2019年8月起,广西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集团采购是以医疗卫生机构承诺的采购量为基础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团采购价格,并由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并规范实施,有利于挤掉药品价格水分,让药品价格回归合理,形成药品生产和供应全链条的良性互动,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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