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华会计所违规被警示:在ST银河年报审计中存在三大问题
近日,广西证监局发布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审华会计所)及相关责任人张乾明、刘凤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广西证监局对中审华会计所执业的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银河)2017年和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中审华会计所在执业的ST银河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对货币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怀疑态度等三方面问题。
首先,中审华会计所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获取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尾号0025账户对账单显示,ST银河于2017年12月28日、29日分别收到江西某公司转入6000万元、325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但进行会计处理时,ST银河将上述资金往来的业务实质描述为公司银行账户间资金互转及收到子公司回款,并通过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及与子公司的往来账户进行核算。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往来金额已超过审计计划中确定的整体重要性水平5200万元。
针对上述会计核算与业务实质不符事项,中审华会计所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广西证监局认为,中审华会计所的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其次,针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中审华会计所未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具体来看,中审华会计所对ST银河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9家公司均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056.43万元;对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8家公司,有15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808.67万元;对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87家公司,有81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4808.2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最后,中审华会计所未对ST银河年度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经广西证监局检查,ST银河工商银行尾号0639账户于2017年9月8日注销,ST银河相关审计底稿中无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的记录,中审华会计所亦未在底稿中说明未进行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广西证监局认为,中审华会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张乾明、刘凤兰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中审华会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官网资料介绍,2013年11月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组成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7月12日,公司名称由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业务收入为6.16亿元,居于行业第19位,除去四家为外资,中审华会计所在国内排名第15位。
中审华的2018年营业收入。数据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审华在官网公布的资本市场执业基本信息,自2016年1月至2019年上半年,中审华共收到各地证监局的8张罚单。
中审华自2016年1月至2019年上半年收到的监管罚单。数据来源:中审华官网
其中,在2019年3月6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姚运海、贺诗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是因为其在作为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签字会计师的时候,没有发现上市公司营业外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利息支出审计证据不充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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