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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财政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

左江日报 2019-09-07 12:25 大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32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足额征收。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8〕9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0〕138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形成的自治区本级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后,由自治区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解决。市县支出缺口,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必须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采取相关措施,确保降低标准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经费预算,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8〕11号)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各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四、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税〔2018〕20号)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关经费,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根据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全区规范残保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优惠事项范围

本通知所称优惠事项是指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残保金优惠事项。

二、优惠事项名称及政策依据

(一)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

(三)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

(四)停产或亏损企业免征残保金。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保金。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第一条第七项。

三、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费额,并通过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享受优惠。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留存备查资料

本通知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本通知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一)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包含全部用工人数的工资表等能够说明减免当年用工人数不超过30人的资料。

(二)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发布或认定的资料、保险公司理赔资料等),企业财产损失情况。

(三)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包含全部用工人数的工资表。

(四)停产或亏损企业免征残保金。停产超过6个月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能够说明具体情况的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申报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四)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免征残保金等优惠事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至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列示的留存备查资料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五)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补缴残保金。

(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残保金优惠少缴的残保金,并按照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7〕55号)同时废止。

崇左市减税降费工作举报电话:(0771)5962666崇左市财政局宣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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