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打“组合拳” 多项税收优惠助精准脱贫
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通讯员钟颖蕙杨沁园
贫困地区要脱贫,既要输血,更要造血。税收优惠正是政府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流向贫困地区的有力杠杆。但投身扶贫事业前,您是否知晓自己能获哪些税收优惠?享受这些优惠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扶贫货物可免征增值税
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单位、企业,将自家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即可收获一份税收礼包——免征增值税。
向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捐赠,进而享受这一税收优惠还需满足一系列条件。条件之一便是捐赠发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执行期限内。若纳税人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该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南宁税务老友学堂专家也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此外,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可不受12%比例限制。
扶贫企业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所得税
对于来到广西支持扶贫事业的纳税人,广西也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来到广西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以下统称33个贫困县),投资新设立企业,除国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同时需要安排占就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的贫困群众就业。
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17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均可享受。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此外,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市级、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其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70%(含)以上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50%(含)至70%(不含)的,减半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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