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 罗根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十年
本报讯(记者 潘国武 实习生 黄朝赓)8月29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罗根传受贿一案。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根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罗根传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人民币共计930万元予以没收和追缴上缴国库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0年至2018年,罗根传利用担任柳州公路管理局副局长,东巴凤三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办公室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局长,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便利。其间,罗根传直接或者通过其外甥杨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4.21万元。
法院认为,罗根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罗根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罗根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根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罗根传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人民币共计930万元予以没收和追缴、上缴国库等;对扣押在案的赃物华为P20手机一部及智能皮套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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