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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男子为吃蜂蛹烧马蜂窝引发山火 被判一年赔20余万

澎湃新闻 2019-08-25 13:32 大字

因贪吃蜂蛹,一男子在山上熏烧马蜂窝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16公顷,造成损失达20余万元。

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决赔偿造成的损失及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20.59万元、鉴定费用人民币8000元,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李某一直喜欢吃蜂蛹,在广西老家时经常上山烧马蜂窝取蜂蛹。

2018年10月31日11时许,在中山打工的李某驾驶一台男装红色摩托车,从中山板芙出发经四溢渡口渡船到达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办冲平岗后山。随后,李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入山口并上山寻找马蜂窝。

在半山腰处,李某发现一棵贴着地面的树根部筑有一个马蜂窝,于是用一根木棍捆绑一扎长约30公分的线型蚊香,用打火机点燃后放进灌木丛里熏烧马蜂窝。

熏了半个小时左右,李某过去看时发现马蜂窝被烧着,并引燃了蜂窝周边的灌木丛。李某用树枝拍打火苗自行补救了约五分钟,但火势太大无法扑灭,李某逃到对面的山上观察情况,一直躲到天黑才下山坐渡船回中山,后又逃回广西老家。当时李某因害怕不敢去拿之前停放在入山口的摩托车。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停放在火灾现场上山路口处的红色摩托车入手进行调查,并于2019年3月20日在广西百色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根据林地调查报告,被告人李某在山上熏烧马蜂窝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4.1605公顷,其中公益林面积为2.2817公顷、商业林面积为1.8788公顷,造成损失和植被恢复费用共20.59万元。

火灾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破坏区域的水土流失、空气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等影响。

2019年6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就李某失火烧毁林地的行为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至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失火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令李某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和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共20.59万元、承担鉴定费用人民币8000元、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山林中熏烧马蜂窝,过失引起火灾,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中过火有林地面积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应鉴定费用并向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斗门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造成的损失及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20.59万元、鉴定费用人民币8000元,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愿意赔偿自己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法律规定,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应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不带火种上山也是一个成年人应有的常识。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个人喜好而罔顾森林安全,用明火熏烧蜂蛹最终引起山火,不仅造成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其本人也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同时还要承担修复生态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该案可以警示更多人自觉树立保护环境意识,共创绿色家园。

(原标题:《一窝马蜂引发山火4.1605公顷,判刑一年赔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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