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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分类管理 ●新设立民办幼儿园要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园或营利性园●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后不得转为营利性。其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

来宾日报 2019-08-23 09:42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 今后,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申请设立之初就必须明确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日前,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施行,《办法》就全区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分类管理和登记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出台,意味着我区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分类登记管理,即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园或者营利性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此外,非营利性园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其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学。

《办法》要求,在《办法》施行之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超过期限未进行分类登记的,按非营利性园管理。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园,应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园,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按职责权限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办法》强调,民办幼儿园的法人属性一经确定,要保持稳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园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园的,则可以提出申请转为非营利性园,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其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

《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必须在申请时明确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园还是非营利性园,不设过渡期。非营利性园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正式批准设立后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园的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登记,正式批准后办理法人登记。

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对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县级民政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民办非企业法人年度检查,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不定项抽查检查、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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