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有据可依
本报讯(记者莫俊)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广西民办幼儿园规范健康发展,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
根据《办法》,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审核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民办幼儿园法人属性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
《办法》要求,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负责开展本地区民办幼儿园审批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加强对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办园设施与设备等方面的审核。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民办幼儿园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幼儿园的各项奖励、资助和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举办者变更等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等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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