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将统一监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我区将以脱钩划转、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市场化处置3种方式,稳步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根据《方案》,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持有所办企业股权,按业务相近原则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全部划转移交至有关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接收企业统一管理。
对公安、监狱、粮食等部门所办的承担国家及我区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性质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撤销、破产等市场化方式逐步处置。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为金融类、文化类企业,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本级培训疗养机构以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转企改制后,符合条件的,按方案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方案》要求,对实行脱钩划转的企业,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权属、土地使用方式、职工身份等,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对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实施市场化方式处置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各类问题。 (据《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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