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合金公司原党委副书记韦国邱受贿案宣判 判刑两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15万元
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谢松宸)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原总经理韦国邱受贿一案,经兴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到兴宾区法院,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韦国邱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兴宾区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韦国邱在担任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冶炼一分厂、二分厂厂长、来宾市合众贸易公司国际部部长、总经理、广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签订合同、销售焦炭、矿石、铁合金,结算运费和货款过程中,为陈某坤、陈某安、黄某某等9人提供便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9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75.2万元。
2018年3月24日,韦国邱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并将非法受贿所得75.2万元退还给来宾市监察委员会,后上缴国库。
今年6月20日,兴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国资委组织100余名企业干部职工旁听庭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国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国邱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国邱受贿75.2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韦国邱在监察机关调查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违纪问题时,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他人收受贿赂的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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