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增加受理范围 调整奖励金额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张文卉实习生彭景新)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社会监督,提高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近期广西修订完善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增加了业务受理范围,调整了奖励金额等内容,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
据介绍,市民根据掌握的线索,可以通过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来电、来访、来信等方式举报,也可通过“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提交举报信息。可以举报的违法行为包括:排放工业废水、废液;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
按规定,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其中,举报违法排污可能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线索的,奖励5000元~1万元;举报违法排污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且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1万元~3万元;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为特别重大价值线索,奖励5万元~10万元。
据悉,广西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6年间,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共接到投诉和举报1万多件,有82起举报符合奖励条件,已核发奖励27.2万元,最高的两起分别奖励两万元。
这些违法行为都可举报
1排放工业废水、废液
2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
3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4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5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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