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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理应对自热食品说“不” □苑广阔

来宾日报 2019-08-06 09:55 大字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明确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行为,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8月4日《北京青年报》)

长途旅行时,大多数人都希望能够吃上一口热乎乎的饭菜,于是各种各样的自热食品应运而生。自热食品的发热原理很简单:在食品包装袋底部放置一个发热包(生石灰、铝粉等组成),遇水后会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热量,由此把上面的食品加热或煮熟。

其实,从饮食与健康的角度来看,自热食品的出现是一件好事,但自热食品并不适用于所有场所,例如动车上。这次广西通过立法禁止旅客在动车上使用自热食品,原因在于在动车上使用自热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其一,如果乘客操作不当,会导致自热食品产生大量的烟雾,进而触发动车上的烟雾检测和警报装置,导致动车紧急制动;其二,自热食品依靠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热量来加热食品,很容易导致食品包装袋急速膨胀,从而引发火灾或爆炸,在动车这样的密闭环境中,危险程度可想而知。

为此,有网友发出疑问:既然列车是移动的,那么驶出广西后是否就能食用自热食物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火车站工作人员表示,凡从广西出发的动车组列车,无论是否驶出广西行政区域都禁止使用自热食品。“从安检环节就会进行检查,自热食品是无法带上车的。”

除了广西,此前包括福建、四川等地也出台过类似的管理规定,向动车上的自热食品说“不”。而中国铁路总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也于今年6月初发布了一篇题为《带这些东西上火车,可能会被没收》的文章,其中明确提到“这类食品在加热时,温度较高容易发生意外,因此建议不要携带或小心食用。”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向在动车上使用自热食品说“不”,也是一种法律上的与时俱进。希望广大旅客为了自己与他人乘车的安全,拒绝在动车上食用自热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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