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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的安全监管

南国今报 2019-08-05 15:55 大字

今报记者郭燕群

近日,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修改了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将互联网地图服务纳入监管。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缩短

现行条例规定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为五至十年;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随着广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时效和动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明确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修改了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规定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在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中,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图更新周期,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周边区域,铁路、省道以上等级道路沿线等区域不超过一年,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厂矿区及周边区域不超过3年,其他区域不超过5年。

《条例》还规定,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实行统一审核与发布制度。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互联网地图服务纳入监管

地图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关系人们日常生活,广泛服务于社会各领域。目前,地图的需求极为旺盛,传统纸质地图和各类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快速发展,手机地图用户规模已经超过6亿。地图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地图,甚至出现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错误;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和上传涉密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起外交争议。

为规范地图市场行为,《条例》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标准样图,供无偿使用。

《条例》对互联网地图服务作了规定。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提高服务质量。

据了解,互联网地图具有实时、动态、交互等特点,通过上传、标注等功能在互联网地图上新增的地理信息不可能随时送审,因此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要求配备安全审校员、每6个月新增兴趣点备案等形式,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的安全监管。

遏制测绘项目低价中标现象

在立法调研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当前我区测绘项目低价中标的现象较多,影响测绘项目质量和测绘市场健康发展,但实践中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难以认定,亟需立法作出界定。而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广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进行调查,认为目前我区测绘市场测绘项目利润,报价低于平均报价25%的可以认为无利润,有恶意低价中标的嫌疑。

因此,《条例》对低于成本价的测绘项目报价进行合理界定,增强可操作性。如明确规定,测绘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自主定价。

《条例》还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投标单位报价低于平均报价25%,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低于成本价,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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