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法灿受贿1221万元 一审获刑13年
2019年7月30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法灿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法灿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法灿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贺某等五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法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张法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原题为《获刑13年!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法灿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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