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 优待规定(修订)》印发
本报讯(记者阮晓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广西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公民的优待水平。
根据《规定》,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60周岁至65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享受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上述旅游景区景点,享受门票免费优惠。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运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老年人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就医优待;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门诊诊查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并主动为老年病人提供平车、轮椅等器具,提供导医咨询和协助就医等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规定,为辖区内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
具有广西户籍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广西敬老卡,凭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民营公交车辆)。取得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外埠老年人,凭居住证办理广西敬老卡,同等享受本条优待。全区各地应当根据实际建立补偿机制,对实行老年人乘车优待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并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
《规定》指出,对具有广西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年人,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并逐步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高龄补贴发放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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