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室等场所不能安装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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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蒋律师介绍,2016年,公安部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对于违反规定安装的,该意见稿第2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邓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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