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或引发连环官司 各方主张哪些合法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1卖房或引发四起官司这些主张哪些合法
贾先生问:2015年2月10日,我父亲病逝,遗留有一套房产,产权证只写着我母亲名字。之后,该房一直出租给雷某使用。2018年3月12日,我母亲在没有和我及我妹妹商量的情况下,把房屋卖给唐某,获得房款120万元,同年4月中旬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母亲没有把卖房的事告诉雷某。2018年7月9日,我母亲在赈灾大会上表示向某山区贫困小学捐助60万元,并承诺在去年7月底之前把转账到指定账号。事后,我母亲后悔捐款一事,转款的事一拖再拖。今年6月,雷某准备向法院起诉我母亲和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优先购买权;我和妹妹也准备向法院起诉我母亲私自捐助共有财产的行为;我母亲也想向法院起诉,想撤销捐助行为;唐某也想向法院起诉,请求雷某搬离房屋。请问前面四个主张合法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你母亲出卖正在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雷某,雷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你母亲未通知雷某,侵犯了雷某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由于买受人唐某在购买该房屋时不知道有人居住,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唐某已经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符合物权善意取得条件,且买卖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雷某的请求,法院不可能支持;你父亲去世后,就开始发生继承,你母亲出卖租赁房屋获得的120万元属于遗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120万元共同财产的一半即60万元作为你母亲单独所有财产,另外的一半财产才能由你母亲和你及你妹妹共同继承,而你母亲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进而你母亲向某山区贫困小学捐助60万元的行为,没有侵犯你和妹妹的共有财产权,因此你和你妹妹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你母亲向某山区贫困小学捐助款项的行为,完全出于你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属于公益性赠与性质,而公益性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因此你母亲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唐某虽然通过合法买卖行为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而成为该租赁房屋新的所有权人,但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进而唐某不但承继了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而且也要严格遵守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唐某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结算单上只有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曾先生问:我带了10名农民工给某单位办公楼做水电安装,总的工程费用为87万元。之前,项目负责人通过其他方式已陆续给付67万元,余下20万元没钱支付。项目负责人只在结算单上加盖项目部印章,但没有签名。拿着这样的结算单能否要回余款?
苏士振律师解答:在现代社会里,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依照相关法规,用章单位刻制单位公章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你完成了项目水电安装,在结算时,项目部负责人加盖项目部印章,可视为项目承包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可你所做的工程及工程量,项目承包单位及业主应当依法支付曾先生的工程款。你所得到的结算单是有法律效力的。
3承包的土地被转包村里做法是否违法
覃先生问:1986年,我所在村屯东北角开荒30多亩山地,种植木茹等农作物。2000年7月,我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村主任代表村里签字,合同书上有村委盖章,约定我承包该地30年,每亩地每年的承包金为200元。此后,我每年按时缴纳下一年的承包金。但今年,村主任换人了,新的村主任将承包地直接租给一个公司,每亩地的承包金为600元,有很多村民签字支持。请问,我能否按照合同拿回该承包地的使用权?
苏士振律师解答:你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实施之前,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你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你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主任将该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你可依法要回该承包地经营权。
7月24日(周三)值班律师
上午苏士振律师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擅长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侵权、借贷、合同法、刑事辩护和申诉等。联系电话:1348119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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