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吴东获刑十年半罚金两亿元
日报消息(记者付华周)记者7月22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市中院对上诉人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及吴东等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单位行贿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其中,主犯吴东获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
去年11月,市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经查,被告单位广西中美天元集团骗取银行贷款420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有109亿余元未结清。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单位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10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04亿元;对被告人吴东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其余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罚金,其中参与数额较小的4名从犯被同时宣告缓刑。此外,一审法院还责令被告单位退赔银行109.8032亿元及利息;赃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广西中美天元集团等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广西中美天元集团以其操控的38家公司及他人名义,在吴东等人的授意下,各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分工负责,通过篡改贷款主体及担保公司的财务资料、虚构贸易背景、虚构抵押物、设立虚假抵押等,以银行承兑汇票贷款、信托贷款、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所得款项由吴东统一调配和指挥使用,资金流转进入广西中美天元集团控制的多家资金池公司和多个私人账户,并通过对外投资的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名义用以归还银行贷款、购买金融机构股权、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石油、转贷他人、购物消费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判令由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及其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公司承担退赔责任。此外,广西中美天元集团骗取被害银行所得的贷款转入其对外投资的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及相关公司应承担向被害银行退赔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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