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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制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恶意骗保行为拟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南国早报 2019-06-21 16:18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低保政策是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6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司法厅和民政厅正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同时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增加部分新亮点。

1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至两次

2005年和2009年,广西分别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此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作了较大调整,而广西已出台的两个办法,部分内容已严重滞后于实际操作,需要出台适应目前形势发展需要、符合现行政策要求、全区统一规范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目前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按户施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批。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实施低保的审批。有条件的设区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从源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征求意见稿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定期核查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两次。

2民主评议不再作为主要依据

据介绍,按照现行的低保办法,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异化为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结论性意见。这样一来,往往造成由几名村(居)民代表来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可能导致人缘不佳的困难家庭无法享受低保。

这次立法,拟明确3种情形可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组织民主评议。如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情形。

此外,还明确,“民主评议只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真实性进行评议,不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评议。”这意味着,民主评议的内容仅对申请人家庭相关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核实,而不是判定是否享受低保的主要依据,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低保。

3四种情形拟减发停发低保

为体现低保管理的人性化,征求意见稿拟设定低保渐退机制,对于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收入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视情况给予6~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在渐退期内,低保家庭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为防止“低保养懒汉”,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或者拒绝就业的,本人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形还包括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的等两种情形。

此外,拟明确四种情形将被减发停发低保,包括: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4恶意骗保拟纳入个人征信

实际中,恶意骗保招式繁多,让人防不胜防。为激励担当作为,保护低保经办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征求意见稿拟建立低保工作的容错机制,对非主观失误给予适度宽容。同时要对骗保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低保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低保申请人财物、不按规定履职的低保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也明确了他们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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