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网友获邀参加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座谈会,多方代表畅叙立法建议 能否大胆创新解决“表决难”问题
关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6月6日,自治区司法厅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座谈会,听取早报部分网友、街道办和社区代表、住房管理部门代表的立法建议。就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方代表畅谈观点。
网友代表:建议大型小区分组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成立难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和难点。早报网友林先生参与过小区的业主大会成立筹备工作,他认为,在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上,这次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应该简化程序、大胆创新、降低门槛。比如在业主大会投票的表决方式上,设立“赞成表决”和“反对表决”两个选项,如果反对票少于小区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一即为通过。
早报网友方先生认为,可以参考珠海市的经验做法,即“业主未进行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在其余表决事项上,推定该业主同意参与投票的多数人的意见”,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投票表决的通过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早报网友张先生认为,目前有些大型小区分好几期来建设,每期建设的性质都不一样,有的第一期是商品房,第二期是限价房,第三期是廉租房。对这种类型的小区,只由一个物业公司来管理比较困难,如果能分组团成立业主大会,既方便管理,也有助于业委会之间相互学习交流。
长期以来,小区筹建业主大会的成本开支,由筹备组成员和部分热心业主捐助,不能很好提高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的积极性。对此,征求意见稿中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开发商承担。林先生提出,现实中,很少有业主大会能一次就能顺利成立,有的甚至需要筹备几次。他认为,除了首次之外,再次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经费也应由物业公司先行垫付,成立业主大会之后,再从小区公共收益中补还给物业公司。
社区代表:社区参与物业管理需要专人专职
小区的公共收益如何管?征求意见稿明确,由社区在银行开设监管账户。为此,来自兴宁区人民北二里社区、兴宁区朝阳街道办的代表提出,城区政府对居委会的财权管理非常严格,目前社区居委会不设财务人员,也不设专用账户,所有工作经费向城区申请。由社区来开设监管账户,仍有不少问题待解决。
为加强社区党组织对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作用,更好地协调解决小区纠纷和矛盾,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街道办、社区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工作规定就有十几项之多,如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业委会成员开展培训等,并要求配备与物业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兴宁区人民北二里社区代表认为,小区综合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居委会参与这项工作旁无责贷,但是目前社区承担的政府日常工作多达70多项,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担子已经“非常繁重”。
来自街道办和社区的代表提出,目前在街道办管辖范围内,多的有十几个小区,但整个街道办只有一两个负责物业管理事宜的外聘工作人员,且流动性大。应明确给街道办配备专业的在职在编人员,否则实操性不强。
房管部门:
慎重考虑自管小区
如何开收费发票
对自行管理的小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物业需要开具收费票据的,可以持街道办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领取。
来自西乡塘区房管所的代表提出,由于业委会不是经营机构,也不属于社团组织,无法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需要凭借主管单位即住建部门的统一机构代码等到税务部门作为登记,才可以开具发票。这意味着,有业委会的自管小区,如果将来业委会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将由住建部门作为法人主体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果自管小区还未成立业委会,以个人的形式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虽然不需要相关手续也可以开具票据,但是这样一来,个税会累计到个人身上,影响个人税收优惠。为此,建议立法部门跟税务部门沟通,对领取票据问题慎重考虑。
对网友、街道办社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司法厅和住建厅相关领导给予了肯定,表示将进一步研究梳理,从管理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将合理化建议吸纳到法规的下一步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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