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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死亡后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吗

西江都市报 2019-05-28 17:48 大字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农民自己交够了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了退休年龄,领了2年养老保险,后因病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群众办事指南的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死亡申请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需要以下申报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原件1份。

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死亡证明:

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可提供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加盖村(居)会公章的死亡证明,原件1份;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户口簿、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支取的,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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