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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 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桂林晚报 2019-05-25 10: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晓东通讯员赵明)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文件通知。通知指出,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近年来,随着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上涨,教师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不断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大幅度增加。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广西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学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指出,根据桂林市公办幼儿园类别分两步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第一步,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470元/月·生,市级示范幼儿园336元/月·生,普通幼儿园268元/月·生,城区所辖乡镇及以下幼儿园174元/月·生。第二步,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2021年秋季学期起,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的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530元/月·生,市级示范幼儿园380元/月·生,普通幼儿园300元/月·生,城区所辖乡镇及以下幼儿园200元/月·生。另外,对于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不含三岁)幼儿,可加收30%的保育费。

此外,通知要求幼儿园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该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

另外,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幼儿园可向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寄宿制(不含午休)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住宿费。

除上述收费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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