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四类人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包括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本报南宁讯(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5月13日,记者获悉,日前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可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可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或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通知明确,这四类人群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但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此外,针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可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若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通知明确,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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