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保费率 增强企业活力
本报讯(记者莫岚远)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广西实际,从今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并将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了解,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通知》主要内容涉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个方面四项主要内容。
从今年5月1日起,将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同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另外,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降至16%。并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从2018年起实施的现行阶段性降低政策再延期一年,即从今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以及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今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
在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据测算,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2019年将会减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1.48亿元;其中减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7.78亿元。2020年和2021年,将分别减少养老保险缴费130.68亿元和139.34亿元。在失业保险方面,从2019年5月1日起的一年时间,减少失业保险缴费19.7亿元,工伤保险减少约4亿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此外,为提升缴费服务水平,税务部门在保持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缴费人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网上银行、手机APP、自助缴费终端、委托代收、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多种便捷缴费渠道,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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