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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问题,亟待修法加以完善 能否借鉴外地经验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南国今报 2019-04-27 09:06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已经一年多,消费者权益有没有得到更好的保障?4月26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汇报会,听取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新兴的消费业态、消费方式、消费领域不断出现,消费维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在汇报中,广西消委会提到,截至2018年11月底前,广西各级消委会接到的全部消费者投诉中,排在前三位的是交通工具类、房屋建材类和社会生活服务类。这其中有不少大众关注的问题,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的合同解除和押金退回问题,养老机构、月子中心和家政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等。这些行业发展快、空间大,但随之出现的消费问题没有在《条例》中作出更具体的规范。

还有一些消费行为导致群体投诉高发,《条例》目前也尚未在这些方面进行规范。比如较常见的通过会销的形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还有消费信用贷(校园贷)问题也比较突出,严重损害在校大学生的权益。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向大学生推销诱人的贷款产品,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学生过度消费,如果学生不能按期还款,便会“债务转嫁”,由家长埋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近年来,长租公寓市场快速发展,已从一线城市进入广西市场,对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拓展往房供应渠道,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长租公寓存在信息不对称,平台诱导选择贷款分期、隐瞒分期服务;放贷公司强买强卖、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等问题。《条例》也没有在这方面进行规范。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什么更好方法?针对老年用品的会销行为,广西消委会建议由人大参考外地经验,出台广西的相关决议,允许老年消费者有一个“反悔期”,作为《条例》的补充规定。比如,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同时明确,采取虚假误导等欺诈方式向老年人销售保健用品的,不管是否已经使用,老年消费者均可要求全额退款和得到购货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针对预付消费依然有增无减的情况,广西消委会建议参考江苏省消保条例的规定,也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反悔期”。比如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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