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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不是乱收费的理由

南国早报 2019-04-25 16:18 大字

街谈巷议

□广西罗志华

江苏沛县中医院一骨科医生向要实施椎间孔镜手术的患者收取了1.1万元外请专家的会诊金及设备耗材费用,被患者家属当成“索要红包”进行了举报。沛县卫健委日前发布的调查结果认定,上述1.1万元现金确属会诊费,系双方手术前约定好的,患者是知情的。但会诊费的支付方式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据澎湃新闻4月24日报道)

患者知情,往往被当成收取会诊费的一个正当理由。这次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医生不仅存在乱收费现象,而且卫健委在回应时,也强调患者知情和事先约定这个前提,为这类乱收费开脱的意味浓厚。涉事医生和医院都反复向公众佐证事先“患者知情”,也就是说,医疗系统普遍认为,只要患者知情,收取会诊费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会诊费应由邀请医疗机构支付给受邀医疗机构,并纳入财务管理。这样一个财务制度,其目的是要避免会诊医生与患者直接交易。之所以要避免两者直接交易,原因在于,患者是求人办事一方,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通常医生收多少,患者就会交多少。假如允许直接议价,再高的价格都可能开出,患者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由此看来,是否违反医院收费财务制度,比患者是否知情要重要得多,看不到前者的重要性,却反复强调后者,是一种认知偏差。

医院不是市场,医疗收费不能私底下交易,更不能只要求“你情我愿”就行。会诊收费如此,手术和其他收费同样如此,必须按标准收费,并纳入财务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账可查。绕过了这个规则,医疗收费将成为脱缰野马,而许多医疗乱收费如术中加价等,正是因为涉事医务人员在收费方面存在类似的错误观点。这种观点不清除,医疗乱收费就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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