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 基本药物要优先用 短缺药品禁乱涨价
记者近日从广西医疗保障局获悉,广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控制药品价格不合理增长,降低虚高药品价格作出了新的规定。《通知》自2019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药品采购实施省际价格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控制药品价格不合理增长,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通知》明确,对2015年广西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内的品种实施省际价格联动。
以生产企业提供并承诺确认的全国最低价格3省(指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最低的3个省、区、市,如少于3省、区、市则取实际数)公布执行的有效药品入围价平均值作为基准,实施价格上下联动,价格联动调整原则上每年度实施一次。
入围品种实施价格联动后,相关信息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上公布,医疗卫生机构不允许进行二次议价。招标品种自2016年12月1日入围以来至2018年8月31日止,在广西没有交易记录的品种,将被取消入围资格。
短缺药品价格议定后不能随意涨
为实现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同城同价”,《通知》规定,对本周期已挂网议价的品种,以设区市为单位拟订议价工作方案,组织专家重新分批议价。其中符合低价药标准的药品(由企业做出承诺),企业申请纳入低价药挂网议价采购的,按现行低价药品挂网采购政策执行;属于现行低价药采购管理范围的药品,企业申请退出的,按现行药品备案采购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为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广西短缺药品清单目录内的药品可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和议价采购。短缺药品一经议定价格,不能随意涨价,或以各种理由拒绝供货。
基本药物要优先采购优先使用
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周期采购方案的规定,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对基本药物,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采购,医生要优先使用。
在进一步完善药品配送管理方面,《通知》强调,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中,任何企业不得违反国家“两票制”规定,特别是要禁止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转卖给配送企业,再由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发生。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时,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药品配送企业违规取消入围资格
《通知》指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配备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平稳落地。要加强对药品议价、采购、配送、药款结算、配备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要督促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是做好少数民族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配送企业不得因个别药品用量小、价格低而拒绝配送。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提供服务和落实整改的配送企业,取消其入围资格。生产企业提供并承诺的价格存在虚假,经核实的,取消该药品的入围、挂网、备案采购资格。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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