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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新规今日正式实施 发票开具日期在4月15日之前的可办理注册登记,4月15日之后的不予办理

梧州日报 2019-04-16 09: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韵 通讯员 黄斌 李蔚怡)4月15日是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的第一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了解到,即日起车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新国标”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当天尚未有市民驾驶符合“新国标”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4月15日,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消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在4月15日之前已经购买的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广西登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延长注册登记时限。

对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梧州市将根据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于已购买符合“旧国标”且列入广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目录,其销售发票开具日期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不含4月15日)的,车主可在2019年6月15日前(不含6月15日)到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销售发票开具日期在2019年4月15日之后(含4月15日)的,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有需要办理的市民可持车主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前往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应为计算机打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手工填写的发票不能作为注册登记的依据。

此外,从2019年6月15日(含6月15日)起,车管部门不再办理“旧国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只办理符合新国标且列入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根据“新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取得3C认证证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且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这样的车辆才可予以核发新式电动自行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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