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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实施电梯安全条例 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

桂林晚报 2019-03-31 13:54 大字

本报讯据广西新闻网报道,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条例》分8章,共51条,主要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截至2018年12月,全区在用电梯数量超过12万台,且近年来电梯数量每年均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长,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接触和使用频率很高的运输工具之一。

《条例》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多少额度财政补贴的问题,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落实问题,《条例》只作原则性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人流量大,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则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确实不能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电梯,《条例》的规定是“鼓励完善配置”。

为了让电梯事故、故障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条例》完善了相关电梯应急救援机制:一是规定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是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畅通,保证有效应答并做好记录。

《条例》规定,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抵达时间在设区市城区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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