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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 95%产权人同意即可改造危旧住房

南宁晚报 2019-03-31 04:00 大字

破解项目启动难拆迁难,今后危旧房改造不再需要100%的住户同意才能申请进行。自治区近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95%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危旧住房,经建设单位申请获批后可进行改造。

改造危旧房不再需全部住户同意

根据2009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改造项目要提供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即需要100%住户同意才能申请进行改造,只要有一户住户不同意就无法通过审批,因此出现个别住户要挟建设单位,一旦不满足其诉求,就不同意签字改造的情况,导致项目搁浅。“《补充规定》的出台,解决了项目启动难的问题,更便于建设单位尽快启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自治区房改办负责人说。

《补充规定》明确,大板结构住房有2/3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经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有2/3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其他危旧房改住房有95%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危旧住房,经建设单位申请获批后可进行改造。

拆迁难也一直是困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的难题之一,对此,《补充规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个别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拒不搬迁,侵害绝大多数住户居住安全权益,影响项目改造的住房产权人,建设单位可将有关情况反映到其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配建商业设施比例最大不超10%

《补充规定》明确了危旧房住房改造项目的相关支持政策。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申请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建设单位可将配建的商业设施向个人或单位公开出售,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可优先向代建单位出售。

对拆除的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实行产权置换的,所置换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坚持“拆一还一”的原则,即拆除一套旧住房、还建一套新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对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补充规定》提出,建设资金由职工群众自筹,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此外,《补充规定》还就非还建住房供应监管、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核、还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只审批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停止审批参照全额集资建房方式和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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