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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存在“挂证”行为 5家药店被查处

南宁晚报 2019-03-22 05: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梁静)即日起,广西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其中,4月30日前为监督整改阶段,5月1日起,由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3月19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4月30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将自查情况报负责药品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此外,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今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3月21日,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政约谈 ,要求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而在此前的3月18日,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对辖区药店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5家药店存在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核处方,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未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且未按规定保存处方或复印件等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对5家药店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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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自5月1日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8条规定依法查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置执业药师的,结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一并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各市市场监管局将信息汇总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有在职工作单位的,由自治区药监局通报其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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