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超过保质期 的花生米 盛天超市被罚款2000元
记者 帅君
晚报讯 近日,市食药监局柳东分局公开一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盛天超市(以下简称“盛天超市”),因售卖超过保质期的花生米,被处罚款2000元。
今年1月14日,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柳东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盛天超市检查发现,超市货架上有3包待售的“花生米”,外包装粘贴的商品标签标识的包装日期是2018年12月27日,保质期为2018年12月27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次日,盛天超市下架了上述产品。
2月14日,该超市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称:涉案花生米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包装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保质期为2019年6月25日,1月14日销售及尚未销售的花生米是因为工作人员太粗心,分装时错把包装日期和保质期设置为同一天造成的标签错误,没有超过保质期。
柳东食药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将涉案花生米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为“包装日期2018-12-27,保质期2018-12-27”,视为当事人将花生米的保质期确定为1天,是超市对消费者做出的保质期承诺,超市在保质期内对花生米的质量承担责任。超市2019年1月14日销售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包装日期2018-12-27,保质期2018-12-27”的花生米,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柳东食药监局于2月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对盛天超市给予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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