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问答第13期
39.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0.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哪个部门调整?
我区已实现储备金模式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由自治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统一调整全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15年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上调工伤保险待遇,到2018年已实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四连升”。
4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待遇如何支付?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2.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待遇如何支付?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3.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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