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发生交通事故 应认定为工伤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陈先生问:我在某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工作,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2018年10月7日下午5时许,我因临时有急事,提前半个多小时下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左脚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出院后,我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称我未到下班时间离开,也没有请假,属于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请问这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的规定,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作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即使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应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即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不影响工伤认定。
无资质施工队发生事故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黄先生问:2017年12月15日,我在自家农村宅基地上修建住宅,我将自建房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承建,施工队老板李某又雇佣何某、潘某等五人来帮忙。2018年12月7日,何某在拆除二楼阳台模板时不慎摔下,当场死亡。当天,施工场地未搭建安全防护网,何某也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现何某的家属要求我赔偿,我是否该承担责任?
林剑律师解答:黄先生将自建房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施工队来承建,黄先生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死者何某在施工时,存在疏忽,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黄先生与李某部分赔偿责任。
1月28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15177820628
新闻推荐
广西海外“欢乐春节”活动在塞浦路斯启幕 1月至2月下旬,在新加坡、塞浦路斯、巴林、阿曼等国陆续举行
本报南宁讯(记者/李湘萍通讯员/周春丽)记者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获悉,当地时间1月22日晚,“美丽中国·心仪广西——2019欢乐...
广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广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